万宁将对全市低收入家庭进行全面认定并开展专项救助

来源:万宁市融媒体中心 时间:2021-07-26

近日,《万宁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专项救助实施方案》出炉,万宁将对全市低收入家庭进行全面认定并开展专项救助。即日起,低收入家庭可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满1年以上(含1年)居住地的镇政府(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对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诚信承诺,并授权民政部门进行核查。

 

此次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三个方面。城乡低收入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按户认定。家庭成员是具有法定赡(扶、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家庭人员。在校就读学生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脱离家庭独居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正在服刑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应为万宁市户籍,或为我省其他市县户籍,长期在我市居住。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至1.5倍之间(含1.5倍)。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最近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等。

 

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为:人均拥有货币财产不超过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6倍,人均拥有实物财产价值在5万元以内。家庭货币财产状况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实物财产是指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农机器械、家具家电以及农作物、经济作物以及畜牧养殖等

 

此次即将开展的专项救助共有七类,包括低保救助。将城乡低收入家庭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并按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进行救助。低收入家庭资格取消时,对单独纳保人员保留6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满,申请人家庭仍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予以退保。

 

临时救助。对因疾病、残疾和教育等刚性支出较大而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按规定程序予以支出型临时救助。对于情况紧急、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可开展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补齐相关手续。住房救助。对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优先纳入国家资助范围,按照国家资助标准给予相对应学段的教育资助。医疗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开展门诊、住院救助。逐步将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范围。就业救助。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可享有就业援助,为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为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家庭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发放阳光家园、发展生产和教育扶持等补贴。